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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南残发[2003]49号-关于贯彻落实《南充市残疾人享受若干优惠政策的规定》的实施意见
    双击自动滚屏   添加时间:2008/9/1   浏览次数:4331   信息录入:南充市残联   【字体: 】    收藏   打印

    关于贯彻落实《南充市残疾人享受若干优惠政策的规定》的实施意见

    南残发〔2003〕49号 


    各县、市、区残联、地税局、财政局、农工办、农业局、国土资源局、建设局:

        为认真贯彻《南充市残疾人享受若干优惠政策的规定》(南府发〔2002〕102号文),结合农村税费改革后的实际,特制定本实施意见,现下发你们,希遵照执行。

        第一条  对丧失劳动能力,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及夫妻双方均是残疾人而子女未满18周岁的,其农业税、劳动积累工、义务工、公益事业费全额免交。 
      
        第二条  对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,根据其残疾程度和生活困难状况,其农业税、劳动积累工、义务工、公益事业费酌情减免。

        第三条  对未承包土地并且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其公益事业费全额免交。

        第四条  对劳动力不足的残疾人家庭农忙季节时,村社要组织助残志愿者帮助抢收抢种。

        第五条  农村残疾人经批准在非耕地修建住房的,应免收土地管理费,并酌情减免相关费用。


        第六条  农村残疾人在申请住宅基地时,乡(镇)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应优先安排并办理相关手续,在服从当地规划的前提下优先划拨宅基地。

     

      二○○三年九月九日          




    (南充市残联、南充市地税局、南充市财政局、南充市委农工办 、南充市农业局、南充市国土局、南充市建设局联合发文)
   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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